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函〔2015〕17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自我市开展农贸市场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后,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经营规范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等都得到了明显提升,但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现象仍比较突出。为提升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周边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应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原则上农贸市场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对在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外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行为进行整治,加强日常巡查和严格执法,取缔场外经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三、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固定商铺无照(营业执照)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四、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固定商铺无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除外)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把好食品经营准入关,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确保农贸市场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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