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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补充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09〕7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梅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梅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补充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和保障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9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4〕1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04年实施基础养老金市级统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一、统筹办法我市对所辖县(市、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待遇核发标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分级建账。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扩面征缴责任分担机制。二、基金管理(一)2009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或历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均留在原统筹地财政专户。(二)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将每月征收入库的养老保险基金于次月6日前全部上划到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市财政局每月根据市社保局核定的应拨各县(市、区)的养老金和其他支出数额,从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拨给各县(市、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社保局于每月10日前向本级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直、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四)各县(市、区)财政应给社保基金支出户预留2个月支付额的周转金。三、责任分担各县(市、区)必须完成市每年下达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确保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各县(市、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后,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差额在县(市、区)原统筹基金节余中垫支20%,原统筹基金无节余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20%,经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确认到账后由市级调剂金给予调剂80%;对未完成当年市下达各项目标任务的,缺口差额在县(市、区)原统筹基金中垫支80%,原统筹基金无节余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缺口差额的80%,基金缺口差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调剂缺口差额的20%。四、其他事项(一)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二)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和调整办法按现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省级调剂金由市级财政专户每月按地税部门提供的全市企业单位缴费工资总额9%的比例计算上解省级财政专户。(四)具体的基金划拨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五、本补充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办法通知抄送:市委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梅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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