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茂名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8日
政策文号:无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茂名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与市财政局联系。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茂名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市与县(市、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保持市与县(市、区)大的利益格局,在更有利于调动县(市、区)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更有利于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更有利于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的基础上,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增加县(市、区)财力,减轻县(市、区)负担,提高税收收入比重,提升财政收入质量,促进我市经济财政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与国家、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二)市与县(市、区)原有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不变,事权与财权不变;(三)市与区共同发展,同时加大对区的支持力度;(四)科学、规范、简明和便于操作。三、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一)1996年市政府《印发茂名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茂府[1996]11号)规定:“从1996年起,市从各县(市、区)集中部分财力,作为公共财政,以支持全市社会公共事业建设”。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市从2008年-2011年4年内分别按原体制规定的县(市、区)财力上解基数(包括茂港区与电白县区域变动的体制上解基数)的一定比例对县(市、区)实行专项困难补助,即2008年按25%补助651万元,2009年按50%补助1301万元,2010年按75%补助1952万元,2011年按100%补助2602万元。(二)为了激励县(市、区)强化税收征管,改善财政收入结构,市对县(市、区)实行财政收入质量考核奖励。财政收入质量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收入质量指标”)由税收收入增长率、非税收入增长率两个要素组成,权重比例为70:30。第一档:当年县(市、区)收入质量指标大于或等于10%,均奖励300万元。第二档:当年县(市、区)收入质量指标大于或等于15%,均奖励380万元。第三档:当年县(市、区)收入质量指标大于或等于20%,均奖励480万元。(三)实施县(市、区)党政班子奖励办法。市对当年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收入质量高的县(市、区)党政班子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当年税收收入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市奖励县(市、区)党政班子30万元,其中党政第一把手各5万元。(四)从2008年起,为了强化财政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财政收支秩序,市设立“管理规范奖”,对每年财政收支管理好的县(市、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五)从2008年起,市不参与分成耕地占用税,全部留给县(市、区)作为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四、市与茂南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一)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3]51号关于茂名石化工业园区税收征管的规定,茂南区不参与茂名石化工业园区税收的分享。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润滑油茂名分公司、茂名热电厂及所属企业[包括2004年前上述公司(厂)分离的企业]的市级税收和教育费附加仍为市级固定收入,茂南区不参与分享。(二)为了确保区财政有稳定收入,大亚木业(茂名)有限责任公司、茂名高岭科技有限公司、茂名擎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茂名市银华高岭土实业有限公司、茂名市亿海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8宝美食城等六家区属支柱税源企业缴纳的各项区级税费为区级固定收入。(三)为了促进茂南工业的发展壮大,从2008年-2011年4年内,茂南区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缴纳的市区级税收全部归茂南区。每年由市财政核实后,按进度返还茂南区,年终统一清算。(四)除属市、茂南区固定收入外的其他企业税费,由市与茂南区共享。市与茂南区共享税收分成继续按照市分享66.8%、区分享33.2%的比例执行。市与茂南区教育费附加共享比例继续按照市分享77.74%、茂南区分享22.26%的比例执行。(五)为了调动茂南区各镇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增加税收收入的积极性,调整市与茂南区共享税收收入增长部分分成比例。市与茂南区当年共享税收收入比上一年实绩增长部分,市分享40%、区分享60%。茂南区多分享的26.8%部分(即60%与33.2%的差额部分)通过年终结算由市作专项拨补处理。区每年分享税收增长的60%部分,用于各镇的税收分成奖励及工业园区建设的比例不得少于50%,具体使用办法由茂南区制定。(六)在行政区域未调整前,高水公路两边市与茂港区辖区交叉地带的企业(茂名石化乙烯分部、茂名石化工业园区内企业除外)税费的分享按新体制规定办,即属市级分享部分由市与茂南区共享。(七)财政收入划解问题。市、茂南区固定收入分别缴入市、茂南区国库,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划库。有关划解的具体操作事项由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协商后实施。(八)市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另行制订的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九)市与茂南区财政管理体制经上述有利于茂南区的调整后,从2008年开始,严格按照体制执行,严禁以组织本市企业在外地经营纳税、工业园区税收独立、镇级税收不参与分成等各种理由改变体制规定的利益分配关系。五、市与茂港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一)为了调动茂港区参与茂名石化工业园区建设的积极性,2008年-2011年4年内茂名石化工业园区(不含茂石化乙烯分部,下同)新增企业缴交的市级税收,市与茂港区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87.5:12.5调整为60:40,4年后分享比例另定。茂名石化工业园区税收征管范围暂定为工业园区第一期开发的一区北片、西片和南片,北片即茂石化乙烯厂的北面、高水公路与茂水一级公路之间的范围,西片指茂石化乙烯厂西围墙外约600M的范围,南片指茂石化乙烯厂南围墙外约500M的范围,东面以高水公路为界。(二)根据市政府2007年第28号工作会议纪要,高水公路两边市与茂港区辖区交叉地带的嘉信茂广场及广场内企业的税收按照市级66.8%、茂港区33.2%的比例分享。在行政区域未调整前,高水公路两边市与茂港区辖区交叉地带的市属企业(茂石化乙烯分部、茂名石化工业园区内企业除外)税费参照上述比例执行。由市税务部门提出具体纳税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实施征管。(三)茂名石化工业园区、高水公路两边市与茂港区辖区交叉地带的企业的税费每年由市、区税务部门提供入库情况,由市财政核定并与区财政结算。六、北山岭港区企业税收分享比例的调整为了调动电白县参与建设北山岭港区(即原体制规定的博贺新港区)的积极性,2008-2011年4年内北山岭港区范围内新增企业缴交的市级税收市与电白县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75:25调整为60:40,4年后分享比例另定。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分享比例按原体制规定执行。每年由市、县税务部门提供北山岭港区内企业税收入库情况,由市财政核定并与县财政结算。七、加大对镇级扶持力度。从2008年起,为了调动镇一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经镇一级招商引资的新增项目产生的县镇税收部分(茂南区的镇级税收分享在茂南区体制中已另行规定,除外),镇级财政分享40%,县级财政分享60%。八、加大对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区的转移支付(一)为了支持茂南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体现中央企业对所在地的利益辐射,从2008年起,市每年按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支出的3%、排污费支出的5%安排资金支持茂南区的社区建设、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二)为了支持茂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体现中央企业对所在地的利益辐射,从2008年起,市每年按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支出的5%、排污费支出的5%安排资金支持茂港区的社区建设、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具体支出方案由茂港区报市财政局审定。(三)从2008年起,市每年按市级教育费附加支出的4%安排资金支持茂港区教育事业发展。由于原属茂南区管辖的市区中小学校已上划市管理,市已承担了此部分学校人员、设施的增支,因此市不另行对茂南区划拨教育费补助。九、其他相关问题(一)本方案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四年。过去市的规定如与本方案相抵触的,按本方案执行。(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制订出相应的税收征管办法。(三)市与县(市、区)财政之间的有关结算,如本方案有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如本方案没有作出调整的,仍按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1996]11号)和《印发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试行方案》(茂府[2004]137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四)若税制改革以及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对各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也作相应调整。主题词:财政体制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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