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三旧”改造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4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0〕42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茂名市“三旧”改造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茂名市“三旧”改造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为规范“三旧”改造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以及《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在旧城镇改造范围,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文件规定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并且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行改造的,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二、出让程序(一)申请。1.前提条件。(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2、提交资料。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5)《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6)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证明;(7)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实测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一式四份);(8)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和规划条件(其中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9)县(市、区)以上“三旧”改造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茂府办〔2010〕14号文件规定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10)自行改造方案;(11)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特别注明份数的除外)。(二)受理。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收件单》出具回执。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申请,说明原因,不予受理。(三)审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若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的,作退件处理。(四)地价评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五)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拟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1.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⑴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照同等级、同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同时将收取的出让土地纯收益按不高于30%(含30%)的比例直接返还,用于实施改造。土地出让合同显示的出让金为扣除返还金额后的实际出让金收入。⑵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照前述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估算办法计算。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不高于30%(含30%)的比例直接返还,用于实施改造。土地出让合同显示的出让金为扣除返还金额后的实际出让金收入。2.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3、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省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六)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具体协议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七)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改造项目单位签订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转送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土地级别、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八)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九)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土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协议出让方案;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三、办理时限自资料齐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地价评估和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时间。四、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三旧”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