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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做好梅州市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做好我市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做好我市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今年内将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为确保我市如期完成农村应保尽保任务,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将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是建设和谐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先后发表了重要讲话和作了一系列指示,强调要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群众家庭解决好看病、子女上学、住房、冬季取暖等实际困难。各级各部门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抓好低保工作,并把它作为我市“十项民心工程”的内容,确保今年内实现应保尽保目标。二、明确目标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和全省解决农村“一保五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内要把全省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实现应保尽保。为此,今年我市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在去年已保障农村71889人的基础上,增加84183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二是落实保障资金。各县(市、区)要按照保障人数落实所需的保障金(省对城镇补助30%、农村补助50%;市对城镇和农村补助5%,其余由县级财政负责,具体详见附表)。三、落实工作要求(一)解决配套资金。解决地方财政低保配套资金,是确保完成省下达扩面任务的关键。今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5〕48号),明确了省政府对14个经济欠发达的市,给予城镇低保补助30%、农村低保补助50%。同时要求市、县两级要设立“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城镇和农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拨入专户,省将依据各地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拨付省财政补助资金。为了完成今年省下达扩面任务,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城乡低保资金补助5%。各县(市、区)要按本级财政负担的配套资金于10月15日前拨入“低保专户”。并将有关凭证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二)落实人员经费。为保证工作正常运作,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分别增设了“低保司”和“低保处”。为规范化、法制化落实低保工作中的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县级民政局要参照省民政厅的做法,设立低保股,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1名专职低保干部,人员来源可从撤并镇后的富余人员中调剂解决。(三)抓好资金管理。低保资金是保障困难群众无饥寒的专款,要做到专款专用。低保资金必须由县级民政部门实行统一发放,并接受社会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做出下一年低保资金的预算,送财政部门协调平衡,以便将所需低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财政、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低保政策,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定期组织工作组进行检查,检查对象是否准确,资金是否到位,低保户是否按月领到保障金,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五)做好“五保户”工作。五保户是困难群众中的特困群体,各级各部门要优先解决好应保未保五保户的生活问题,按照梅市府办〔2004〕1号文规定,凡符合五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供养标准分散的人月不低于150元,集中的不低于200元。附:完成今年应保尽保任务省、市、县各级补助、配套资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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