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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水文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保护工作,确保水文测报的准确性,确保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水文资料信息是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水文资料的收集、积累,对探索、研究水文规律、防灾减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保护好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非常重要。针对目前有些单位和个人随意侵占水文用地、破坏水文设施及设备,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情况,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文测报工作的重要性,宣传保护水文设施、设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加深全社会对水文工作的了解,提高对水文工作和保护好水文设施、设备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范围,加大保护力度 水文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水文测试河段断面、观测设备、断面设施测量标志、报警设备、测报通路以及防汛公路、防汛物料、通讯线路、备用电源、照明设备等,这些设施及设备都关系到测报的质量及精确度,应加强对上述设施、设备的保护。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文测验断面(比降或浮标测验河段向上、下游延伸100—300米,两岸侧宽各100—200米)的河床挖沙、炸石、倾倒土石杂物,修建水工建筑物或码头。 (二)严禁在开荒、修路、盖房时随意破坏、移动水准点、水文测验设施、设备。 (三)严禁侵占水文测站征用的水文测验用地及其通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这些地域耕种、开路挖土、建窑建房、盖任何建筑物、堆放笨重杂或进行任何妨碍水文测报的活动。确因国家重大建设需要在水文测站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必须提前向水文部门提出申请,由水文部门初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在水文设施保护范围内违章设置妨碍水文作业与管理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尖兵、耳目作用,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对侵占和破坏水文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设备的,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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