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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四日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梅州市“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及各县(市、区)旅游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的组织实施。 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凡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旅游专用车辆; (三)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持证的导游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一日游”的旅游专用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车内张贴统一的“游客须知”; (三)车内张贴“一日游”线路图及线路价目表、游览点门票价格; (四)车内张贴旅游投诉电话。 第七条“一日游”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商、物价、旅游等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二)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导游的讲解应健康、积极、规范。 第八条“一日游”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一日游”经营有关证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擅自提价或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以任何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回扣; (四)不得随意更换行车线路和发车地点,不得来回揽客; (五)雇用无驾驶证和导游证人员从事“一日游”工作。 第九条“一日游”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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