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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普查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国务院决定在今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农业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都属农业普查对象:(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从2006年12月上旬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入户摸底和单位清查,2007年1月1—31日进行农业普查登记和复查,届时,各地农业普查机构的普查人员将佩证并持《致调查户一封信》上门进行摸底和调查登记,广大普查对象要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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