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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低保工作,完善低保救助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在125元以下的,提高到每人每月125元以上。并于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群众情况调查,从2008年下半年起,将这些对象纳入低保救助,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调整市级财政对各县(市、区)低保资金的补助比例。为减轻县级财政低保金负担压力,从2008年开始,市级财政对五华、丰顺、大埔3个县按8%的比例补助,对梅江区、兴宁市、蕉岭县、梅县、平远县5个县(市、区)按6%的比例补助。 三、向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在全市建立城乡一体的物价补贴机制,在向城镇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的基础上,对农村低保对象发放2008年1月至3月为期3个月的每户每月10元的临时物价补贴。临时物价补贴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次性发放到农村低保户手中。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按原低保资金筹集渠道或在低保专户结存的资金中解决。 四、农村低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8年各县(市、区)要实现农村低保对象全部参保,具体参保措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同时,建立《梅州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五、各级财政要在本级财政中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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