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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继续推进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对种粮农户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降为3%),由此减少的税收,根据粤府〔2004〕76号文件精神,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以解决。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后,各地区要重新调整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并落实到农户,已征收的农业税超过3%税率的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农户。 二、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中的有关内容。《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应发放到每一个农户手中,还未发放的县(市、区)务必在8月底前发放完毕,做到依法凭卡向农民征收农业税。今后,凡向农民征收农业税以及“一事一议”筹资,必须在卡内如实登记。农民负担监督卡作为检查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依据。 三、对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的规定。各地区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八不准”规定,在征收当年农业税和追收税改后农民尾欠农业税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管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发生。 四、有条件的县(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可以加快农业税改革步伐,自费进行再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五、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如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及时宣传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真正做到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一个农户。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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