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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7年梅州市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1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07〕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7年广东省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7〕142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了《2007年梅州市土地利用计划表》,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54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由市、县两级政府主要领导签订梅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明确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作为我市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工作,将计划执行纳入执法巡查,保证计划有效执行。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准确把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新要求和新变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不得向禁止类项目供地,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切实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节约集约用地。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切实有效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的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在强化计划对用地审批调控的同时,强化计划对实际用地的调控;在强化计划执行过程监管的同时,加强计划执行结果的评估考核。 三、统筹安排,促进发展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计划的执行管理,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落实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用地计划。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及加快中心镇建设等有关决定和意见,优先安排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用地指标。其次是中心镇的用地指标;要坚持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取得用地计划才能用地,杜绝超计划批地、用地现象的发生,确保新增建设用地不突破计划规模;要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指标分类管理,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指标不得混用。 四、建立健全计划台帐管理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台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计划台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计划台帐工作,强化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做到上报一宗就核销一宗用地指标。上报的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使用2007年计划指标,计划指标下达前已先行使用了2007年指标的,应自行在台帐中扣除。同时,要切实落实计划执行情况月报制度,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到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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