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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1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08〕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市金融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梅州“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作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梅州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州分行,梅州市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二、奖励标准(一)金融贡献奖。1、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5‰予以鼓励。2、金融机构对全市企业核销呆帐贷款,按全年实际核销额的1‰予以奖励。3、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对全市担保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奖励。(二)金融创新奖。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首次在梅州市范围内推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对我市金融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奖项奖金总额为10万元,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三)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三、奖金分配奖励资金50%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机构主要负责人。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梅州办事处的奖励方法:按全市各信用联社所得奖励金额总和的20%给予奖励。四、奖金的负担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五、奖励申报各金融机构分别申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核实后,再由评审组(组成单位:人行梅州中支、银监梅州分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签署评审意见,最后报市政府审批。六、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七、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实行,暂定三年。原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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