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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09〕7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印发广东省全面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实施方案的通告》(粤经贸电力〔2008〕310号)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汕头等13个城市全面推广使用粤Ш车用成品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09〕183号)等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二、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必须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在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28日24时止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成品油油品置换期。三、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并于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成品油油品置换工作。四、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五、市经贸、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六、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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