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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农村房屋保险保障机制,促进我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的重要意义房屋作为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生活的住所,是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房安危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农村房屋使用安全、促进农民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内容。我市农村居民分布广,居住自然地理环境相对恶劣,近年来,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雹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部分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践也一再证明,单纯依靠政府拨付救济款项实行灾后救助,不仅难以完全适应农民重建家园的资金需要,也给地方各级财政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采取政策性补贴方式,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对各级政府完善农村风险防范与灾害事故补偿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村居民生活、促进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二、统一步调,稳妥推进全市农房统保工作(一)统一原则和模式。农房统保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试行“政府统保、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模式。为了保证农房统保工作的连续性,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多方受益,农房统保从2008年起,一定三年。(二)统一投保。以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进行投保,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全市执行统一保险费率(2.5‰)、统一保险金额(3000元/户),以县(市、区)为单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县(市、区)支公司统一签发保险单,并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作出统一规定,保险生效日期统一定为200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三)统一经费来源。农房统保保费来源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相应的比例。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保费于保单签发10天内拨付承保公司账户。三、精心组织,确保农房统保工作顺利实施(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同意由市金融办牵头制订的《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方案”中的有关工作事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实施政策性农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以及党和政府的这一惠民政策,同时提高广大农民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三)不断总结完善。对农房统保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和解决,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农房统保项目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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