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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3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12〕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3日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提升我市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动我市绿色的经济崛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梅州”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指导调控作用和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以培养、评价、任用、保障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二、目标任务以提升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职业开发、表彰激励、社会保障等环节,打造一支规模宏大、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市每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力争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10000人;评选50名技术能手;全市建立30家〔其中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家〕企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培养高技能人才总量比“十一五”翻一番,初、中、高级技能人才比例为40:45:15,使我市技能人才总量增加、结构改善,高技能人才所占比例明显提升,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格局。三、工作措施(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建设。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一是加强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成年培训能力达2万人次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二是加快高技能人才县级综合培训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在每个县(市、区)建设一个技能人才综合实训基地。2013年兴宁市、梅县要率先建立县级技能人才综合实训基地,其他各县(区)要在2015年前建成。三是建立企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在全市大中型企业中选择30家经济效益好、职工人数多、培训积极性高的企业,建立企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2013年全市建立10家企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至2015年每个县(市、区)建立2家以上企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四是建立技师工作站。依托高技能实训基地或大型骨干企业,以政府和企业联合模式组织建立4个技师工作站,带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五是加快发展技工教育。“十二五”期间,市技师学院在校生高级班人数要达到在校生人数的80%,努力把市技师学院打造成粤东乃至全省有影响力的国家级示范学校。其他技校要结合我市产业布局的需求,大力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形成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为主的办学格局。六是建立和完善现代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七是积极推行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建设“校中厂”、“厂中校”,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联合”培训。(二)加强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增加技工院校教师财政拨款编制,提高教师待遇,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事技工教育工作。加大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力度,积极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技工院校增设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快培养一批既能够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加强高技能教育领军人物培养,鼓励职业院校从企业聘请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三)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公平公正、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一是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发现机制。二是完善企业内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制定符合国家统一标准鉴定机制,落实高技能人才企业间评价互认体制机制。三是完善院校培训评价机制,通过专项能力证书制度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实训与技能认证。四是完善竞赛选拔机制,健全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市级技能竞赛基地2—3个,鼓励行业企业和地方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骨干,经企业推荐,可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四)创新高技能人才使用方式。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重视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识别的高技能人才,健全举才荐才的社会化机制。通过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稳定高技能人才就业,实现高技能人才的长效使用机制。(五)畅通高技能人才流动渠道。推进高技能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高技能人才流动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自由、有序、柔性流动。打破高技能人才流动政策的限制,统筹高技能人才区域间流动,建立市场配置与行业发展相匹配的共享机制。健全与全市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区域高技能人才交流合作机制。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六)强化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分层次分类别地针对高技能人才实施激励措施,研究制定薪酬待遇、项目安排、表彰奖励、生活保障等方面政策,吸引国内外各类高技能人才以项目合作、兼职兼薪和特聘岗位等各种形式来我市开展人才服务。开辟“一站式”服务专区和“绿色通道”,对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放宽年龄、学历、资历限制,简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引进程序和手续。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七)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凡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录用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大力推行“双证”制度,努力使技工院校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八)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政策。1.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根据生产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技能人才情况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投入。2.落实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各级政府要将职业教育发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倾斜政策。“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各项培训补贴经费,确保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实效。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各项技能竞赛活动。3.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9号)的规定,对所捐赠的款项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制,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2.建立目标责任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对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中并作为全市经济发展重要基础建设,与经济项目同步规划、部署和实施;市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的投入。市总工会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有效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共同推进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3.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等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为高技能人才及时了解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畅通渠道,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和技能、争当高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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