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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市农业局关于《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六日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办法(试行)梅州市农业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和《梅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和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选目的通过评选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拔出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二、评选范围凡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依法登记(一年以上),证照齐全,取得法人资格;(二)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总人数达到20名以上(含20名);(三)服务设施比较完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服务场地,有收购、加工、储藏、运输等方面的服务设施;(四)组织机构健全,运作机制规范;(五)产业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能力强;(六)依法诚信经营,全年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三、考核内容与评选标准(一)考核内容。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社员数量、组织机构、办公条件、带动农户数、制度建设、服务体系、销售经营情况、收益分配等共计8项指标,具体详见《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初评(监测考核)评分表》。(二)评选标准。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达到“四个有”标准:1.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1)规范章程和制度。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来制定规范章程,建立健全制度,具有可操作性。(2)规范组织管理机构。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3)规范社员管理。合作社要根据章程规定规范社员入退手续,进行登记,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社员必须以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为主,也可吸收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业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4)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可享有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2.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1)依法登记设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的合作社工商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并拥有一定的资本金。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2)明晰股权关系。社员应当自愿向合作社出资。社员出资可以是货币方式,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合作社向社员签发出资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3.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1)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合作社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和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2)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合作社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3)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合作社要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以此来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要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4)统一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开展社员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5)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合作社要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要积极开拓市场,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应占社员产品总量的一半以上。(6)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合作社应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4.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1)规范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和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和收受规范的票据,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2)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供应价格。合作社向社员供应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的价格确定,原则上应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等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3)规范盈余分配。当年合作社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四、评选程序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确定。各县(市、区)农业局对照《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初评(考核)评分表》进行初评,按照总分排序择优推荐本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选单位,上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五、奖励办法被评为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市政府发文、授牌,并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规定,由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每个给予一万元的奖励。同时,优先给予农业建设项目扶持,县级财政可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今后申报省和国家示范项目,优先从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推荐。六、监督管理对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内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市农业局汇同各县(市、区)农业局对已被评为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同于评选标准。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七、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局按规定时间将以下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局:(一)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申报表;(二)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初评(监测考核)评分表;(三)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初评评分汇总表;(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成员名册;(六)章程、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七)当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八)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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