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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梅州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按照市政府2008年工作计划和当前全市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成果转化的有关要求,我市拟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意义我市“十一五”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根据市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梅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范围包括《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梅市府〔2006〕16号)(以下简称《纲要》)、《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广东省东西北振兴计划(2006—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86号)(以下简称《振兴计划实施意见》)和市级专项规划。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如个别指标只有年度数据的,可截止到2007年底)。在评估工作中,侧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纲要》提出的28个主要规划指标特别是6个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对其中各方面普遍关注的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等指标的落实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二)对《纲要》提出的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内外源型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等八项主要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完成任务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三)对《纲要》提出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列入省“十一五”规划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四)对《振兴计划实施意见》和各专项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估。(五)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市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特别是吸收转化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成果,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指标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三、组织形式“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一)对《纲要》评估,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根据各自负责领域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二)对《振兴计划实施意见》评估,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直接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尤其是市交通、水利、经贸、环保、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分别配合重点评估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工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旅游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三)对各专项规划评估,分别由原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形成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四)市发展和改革局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汇总形成《梅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五)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参照以上流程和评估重点,分别对实施本地区《纲要》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四、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评估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二)为达到中期评估工作的预期目的,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目标及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重点项目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等内容),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对“十一五”规划部分指标及内容进行调整的建议及理由,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等。(三)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在7月31日前完成《纲要》有关内容的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一式五份并报电子文档)。为便于联系工作,请市直有关部门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规划综合科(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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