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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梅州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7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现有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促进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粤府〔2006〕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4号)及省政府在梅州召开的全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现场会的精神,为更好地组织实施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市应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190家、生产能力297.36万吨。其中列入我市与省签订责任书的企业173家、生产能力293.79万吨(炼钢能力265.3万吨、炼铁能力28.49万吨),淘汰时间为:2008年淘汰炼钢能力181.3万吨、炼铁能力28.49万吨,2009年淘汰炼钢能力84万吨;未列入责任书的企业17家、生产能力3.57万吨(炼钢能力2.44万吨、炼铁能力1.13万吨),淘汰时间为:2008年淘汰炼钢能力2万吨、炼铁能力1.13万吨,2009年淘汰炼钢能力0.44万吨。二、工作原则(一)政府负责,各方配合。由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二)加强监督,依法淘汰。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重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落后钢铁生产能力退出市场。(三)整体实施,稳步推进。坚持一手抓淘汰、一手抓稳定。在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中,妥善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工作任务(一)淘汰范围。我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范围包括:容积300立方米以下高炉(专业铸铁管厂除外);公称容量20吨以下转炉;公称容量20吨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及中频感应炉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二)淘汰进度。2008年主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中频炉等生产设备以及目前已停产的钢铁企业,公称容量10吨以下电炉、转炉,100立方米以下高炉。2009年主要淘汰公称容量10吨以上(不含10吨)、20吨以下电炉、转炉,100立方米以上(不含100立方米)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四、工作措施(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清单的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在取消峰谷电价等优惠用电政策的基础上加价0.4元/千瓦时,同时,各地凡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一律停止执行。禁止协议供电、直供电名义对该类企业实施优惠电价。物价、经贸、供电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应淘汰而拒不淘汰的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二)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我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强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产关闭处理。(三)强化质量监督监管。加大对钢铁产品质量的监管,禁止生产、使用超过允许公差范围、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钢材。钢铁流通企业经营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以重罚,并追溯提供货源的生产企业责任。加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钢材的抽检监督和监理,严禁列入淘汰清单钢铁企业的产品及不合格钢材进入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使用列入淘汰清单钢铁企业产品及不合格钢材的,依法处罚。(四)加强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取消对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淘汰钢铁生产能力企业不得新增贷款投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五)禁止落后钢铁生产设备转为它用。严格执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发改产业〔2007〕1187号)规定,严禁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转移,严禁落后钢铁生产设备转为它用。(六)发挥纪律监察作用。对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所有相关部门必须停止办理正常生产和经营手续,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执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政策中政令不通、执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应责任。五、工作分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统筹制订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适时提出阶段淘汰计划和工作建议。市经贸局:协助开展全市淘汰市直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有关企业按照淘汰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有关县(市、区)政府和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政策情况,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的补助政策和安排工作经费。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用途变更工作,查处违规用地。市建设局:加强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企业不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钢材。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对有关钢铁企业及流通企业加强税务监管。市环保局:按照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对有关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污染物排放、噪声的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实施关闭。市物价局:按照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督促有关县(市、区)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的营业执照。市质监局:按照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对有关钢铁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按规定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安监局:按照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依法加强对有关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市信访局:负责处理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可能引起的集体上访事件。梅州供电局:按照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严格执行省差别电价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淘汰钢铁企业实施停电的措施。梅州银监分局和人行梅州分行:按照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监督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的信贷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有关贷款回收办法。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我市大多数钢铁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重,安全生产缺乏保障,产品质量不稳定。各有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龙云同志在全省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是以牺牲安全和环境为代价的。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事关广东经济工作、经济发展、经济建设全局,做好了,对广东钢铁项目建设、节能减排、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安全发展和保障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今后其他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因此,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思想统一到省、市的统一部署上来,引导干部群众和企业主深刻认识要加快发展,但不能盲目发展,盲目发展后患无穷;依靠小钢铁搭建起来的镇、村经济虽然能取得暂时得益,但不可能实现长期有效的健康发展。因此,长痛不如短痛,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下决心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积极推进我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梅州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市政府对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负总责,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负总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淘汰工作,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按省要求完成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任务。(三)多种手段,促使淘汰。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环保、质监、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提高落后钢铁企业的经营成本,压缩企业利润空间,促使其自觉尽早退出市场。适时从物价、发改、经贸、供电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完善相关措施,坚决堵塞漏洞。认真落实省补贴政策,制订相应管理办法,促使落后钢铁企业主动淘汰。积极引导企业转产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严格把好转产的审批关,防止出现假淘汰假转产现象。(四)大力宣传,形成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促使全社会达成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具体工作中,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利用电视台播放促进关停工作的公益广告。适时组织县、镇、村干部下去,摸清情况,掌握动态,深入细致做好淘汰落后钢铁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引导企业了解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自觉拆除设备,寻找转产出路等。要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稳定。(五)加强督查,报告进度。各有关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淘汰的落后钢铁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淘汰的钢铁企业,一经查实,除要责令其立即予以拆除设备外,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淘汰落后钢铁企业期间,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将上季度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情况及存在问题、下季度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情况、下年度淘汰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呈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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