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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停止执行免收环境保护五项规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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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12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04〕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梅市府〔2003〕3号)关于“在市级工业园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环境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放费、二氧化硫排污费、废渣排污费、废气排放费等五项环境保护规费”的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既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又重视环境保护,保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自行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及时予以纠正。清理结果迳报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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