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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山洽会”指定接待酒店宾馆招待所实施整改并圆满完成接待任务奖励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关于“山洽会”指定接待酒店宾馆招待所实施整改并圆满完成接待任务的奖励方案》业经四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旅游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山洽会”指定接待酒店宾馆 招待所实施整改并圆满完成接待 任务的奖励方案 为创造良好的接待环境,迎接“山洽会”的顺利召开,鼓励“山洽会”指定接待酒店、宾馆、招待所投资整改、升级,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圆满完成“山洽会”的接待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指定接待酒店、宾馆、招待所投资整改,达到“山洽会”接待标准或升级(升级是指由低星级升级为高一星级酒店或从无星级改造为有星级酒店)达到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圆满完成接待任务的,给予该企业当年足额上交地税的市、县(市、区)两级地方财政收入部分5—15%的奖励。 一、具体奖励标准: (一)整改或升级投资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5%; (二)整改或升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 (三)整改或升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 二、奖励经费由税收属地征收的所在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投资金额由属地旅游局和地税局联合核实后,报当地财政部门确认计算奖励金额。 四、整改、升级验收及星级确认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 五、具体投资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2006年1月1日前投入资金改造,在今年升级验收合格的酒店计入奖励范围。实施奖励年度为2006年。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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