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7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函〔2011〕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标准如下: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710元(4.08元/小时)调整为每月850元(4.88元/小时)。二、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6.9元调整为每小时8.3元。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这次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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