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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12〕6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迳向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梅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5日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均为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区域。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九条公安机关设立禁行标志,禁止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清凉山水库水源保护区道路通行,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危及饮用水安全的事故发生。第十条交通部门督促指导加强清凉山水库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设立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行警示标志。协助做好对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禁行检查及超载超限的治理。第十一条禁止通过清凉山水库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第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第十四条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第十六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清凉山水库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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