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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同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统一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七条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委托行政机关制定。第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办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报同级法制机构备案。第十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二)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原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四)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设定多个行政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划定3个以上处罚档次、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特别大的,可以根据情节划定5个以上处罚档次、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六)违法行为符合较重、较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第十六条对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分析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实务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协助、指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应当逐步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二)未按规定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向社会公布的;(三)未按规定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的;(四)未按照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五)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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