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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4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09〕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和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第三条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按《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4〕14号)执行。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为减少招标成本,建设单位可将若干个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第四条同一建设单位同时申报立项的两个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同类性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捆绑公开招标:(一)同一条道路不同区段的项目;(二)同一条河堤、沟渠不同区段的项目;(三)同一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项目;(四)同一开发区内的项目;(五)同一院落内的项目;(六)同一校园内的项目;(七)相邻道路上的项目;(八)政府确定的同一批次建设的项目;(九)其他适宜捆绑招标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非同时申报立项,一年内又提出申报立项的,应当公开招标。第五条应当捆绑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要求较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制约的;(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第六条应当捆绑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可不采用招标方式:(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等需紧急启用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五)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六)属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日常维护或清疏的;(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局应依照本实施办法认真核准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方案,招标项目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委托招标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及重要材料的采购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达不到招标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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