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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10〕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招商管理,加快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商(以下简称项目招商)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项目招商是指选择投资人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及建设资金的筹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投资人回报的项目运作方式,主要为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第三条建设单位为项目招商的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招商的全过程。第四条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招商书面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包含项目概况、招商范围、对投资人的要求、比选确定投资人的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招商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项目招商进行招标,选定投资人。第七条项目招商选择的投资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条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与投资人应依据招商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投资项目的启动至交付使用时间。第九条投资人应按招标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第十条投资人及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满足项目使用要求,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控制项目投资,按期交付使用。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工程勘察、设计、预算及委托监理单位等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确认需由投资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共同认定。超出投资总额10%的或总额超100万元的工程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核定。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招商和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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