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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和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6〕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三名城一基地”建设,加快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按照加强规划、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的要求,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防治,实现地质找矿的新突破,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强化各级政府对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为推动梅州在青山绿水中异军突起、跨越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二、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加强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对锰、铁、铜、铅锌多金属、金、银、锑、钼、锡、钨、石灰石等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服务全市矿业发展。按照区域成矿特点,科学划分重点靶区,有的放矢地开展成矿机理研究,积极开展矿产远景调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力争实现新的找矿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基地。(二)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投入我市重点成矿区带以及重大地质问题地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有计划、分阶段地加快推进全市1:50000区域矿产远景调查工作,进一步开展古地理研究,为寻找大、中型隐伏矿床提供基础地质依据。加强水文、工程和环境地质工作,为发展农业和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依据。(三)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切实抓好矿山地质工作。鼓励国有矿山、大中型矿山企业开展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以延长服务年限。鼓励矿山企业与地质勘查单位加强合作,开展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增加资源储量。大力开展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指导科学开采,提高资源综合效益。(四)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扎实推进复绿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严格执行矿山开发“三同时”制度,在矿山开发前期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开采过程中防范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闭坑时要进行土地复垦和恢复植被。加强地质遗迹的发掘和保护工作,防止人为损毁破坏地质遗迹。(五)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重点加强我市成矿区带和优势矿种地质资料研究及开发利用,发掘找矿潜力。督促地勘单位和探矿权人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加强地质储量管理工作,严格地质报告评审、登记制度,确保储量准确、找矿信息可靠。(六)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以落实防灾责任制为工作主线,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机制,确保防灾资金有效投入,加快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进度;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防群测体系、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体系、气象预警预报体系,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地质灾害“一点一案”的制定和演练,加快地灾危险区居民搬迁,特别要重视汛期防灾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城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一)加大地勘资金投入。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要注重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地质找矿主要开展重要成矿远景区、重点矿种的前期地质勘查或普查、必要的详查工作,取得成果后,原则上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再投入,实现滚动发展。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各级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部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二)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按“强化基础,摸清总量,保护环境,科技领先”的原则,组织开展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运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好矿产资源的综合调查,促进矿产资源宏观规划和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水平。同时,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做到以地学为基础,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与满足公众社会需要并举,资源调查与环境评价并举。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以外,应公开无偿提供社会使用。各级政府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将公益性地质调查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用于开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公益性地质勘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分制运行。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投资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重点矿产资源勘查,适度培育商业性勘查市场。对勘查风险大的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工作,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四)改善和优化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维护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地质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协调解决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在实施勘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勘查活动正常开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强行参股或强行要求过高标准补偿等方式干扰、阻碍正常的勘查活动。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五)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有资质的地质矿产设计、评估、评价等各类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健全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推进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六)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外商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积极引进境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我市紧缺矿种和高难度找矿区域的勘查工作。(七)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完善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地质勘查科技体制,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展重大地质找矿技术的科技攻关,对技术创新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好的地质科研项目给予立项、资金等方面支持,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建设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系统建设,提高灾害预警水平。(八)积极发展地质教育。必须高度重视我市地质人才断层和外流问题,依托市内现有大专院校,发展地质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根据当前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院校可开设地质类专业,奖学金和资助贫困生政策应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企业委托院校培养、定向招生等形式吸纳地质人才。同时要积极引进地质专业各类人才,稳定我市地质人才队伍。发挥地质学会、矿业协会等社团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面向群众,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知识。(九)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统筹管理地质工作,认真监督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严格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加强对地勘单位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圈而不探”、“圈地占矿”、以采代探和无资质单位实施勘查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防范编制虚假报告、违法勘查等行为。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退出机制,督促引导探矿权人加快勘查进度。(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工作,把地质工作作为缓解资源约束、支撑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防治地质灾害、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和落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地质工作中存在的体制不顺、功能不齐、投入不足和人才缺乏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地质勘查体制机制,支持驻梅地质队伍的改革和发展,增强地质工作活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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