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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7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08〕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除外)均必须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三、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28周分娩流产儿成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200元的标准支付。(二)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或引产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800元标准支付。(三)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400元标准支付。凡低于上述标准的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付。四、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男职工假期津贴暂不纳入统筹和支付。五、妇女生育(流产、引产)后3个月内,可到当地社保局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三)出生医学证明;(四)疾病诊断证明;(五)医疗费收费收据。受委托申办待遇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拖欠生育保险费或超过3个月不申办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六、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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