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继续执行《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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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0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10〕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拉动内需政策,发挥我市有关工作措施的积极效应,促进梅州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第八条规定“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二、将《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梅市府办〔2009〕37号)和《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梅市府办〔2009〕66号)的执行时间延长二年,即延长至2012年2月9日止,交易时间以《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正式发票为准,并在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因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调整或改变,导致我市现行政策与之相悖,则本通知自行废止,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准。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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