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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推进创建教育强市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推进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一)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协助、家庭参与、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3—5年的努力,构建起以示范幼儿园为引领,其他各类型幼儿园全面发展的格局。到2011年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大多数0—6周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每个镇(街道)都办有1所享有政府财政补贴的规范化中心幼儿园,积极发展村级幼儿园。到2013年,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办好学前教育的责任(二)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市本级财政在每年教育费附加中安排资金对学前教育给予适当支持,同时,教育部门每年提出预算计划。县(市、区)一级要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幼儿园建设土地及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负责筹措资金帮助村级幼儿园建设。中小学校撤并后空置的校舍适合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不断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按照办园标准定期更新教玩具、图书及教育教学设施。(三)减免幼儿园建设收费。幼儿园建设有关费用减免按《关于减免我市在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市期间学校建设工程规费的通知》(梅市府〔2009〕4号)执行。新建住宅小区要根据实际居住人口配套建设相应的幼儿园,已规划建设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四)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继续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有专职幼教干部负责全镇(街道)的学前教育工作。要建立学前教育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教育、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物价、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公安、消防、人事(编办)、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幼儿教育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周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物价部门要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本地区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发放收费许可证。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规划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布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指导线,要求幼儿教师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交通安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特别要重点解决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的编制问题,要按规定配足配好教职工编制,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残联部门要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和指导,共同提高残疾幼儿随班就读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三、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五)严格执行幼儿园设立审批登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六)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幼儿园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幼儿园,各级政府应组织教育、卫生、物价、民政、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取缔。(七)幼儿园收费实行“按质分类,按类收费”的办法,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梅市价〔2005〕25号)执行,禁止一切违规收费。幼儿园收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八)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长效督查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托幼园所的保育教育工作和管理水平的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行为的监管。(九)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学前教育的有关政策和作用,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了解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如期实现。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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