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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梅市发〔2011〕35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关于“到2015年,梅州城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县级城市达到50年一遇,中心镇达到20年一遇,重点河流河段达到10—20年一遇。县级以上城市和重点易涝区除涝能力基本达标”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关于“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范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有效利用系数符合省下达的标准”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部门落实。(三)关于“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居民饮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污水处理规模进一步扩大,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的问题,由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四)关于“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全面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崩岗侵蚀治理,加快库区水源区水土流失整治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五)关于“按照省实施‘双千工程’的部署,结合我市宜居城乡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梅州大堤、各县城防洪堤、韩江梅江及其主要支流沿岸重点堤围防洪工程体系。加快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基本完成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县非工程措施建设,完成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成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县级以上城市、重点易涝区内排涝工程达标建设。到2020年,全面完成防洪减灾和排涝工程体系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六)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粮食产能重点县和标准化农田建设。以渠系为单元成线成片整体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渠道防渗、喷灌滴灌等技术,到2015年,完成一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完成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中小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问题,由市水务局、农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七)关于“扩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加强‘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老区、贫困地区倾斜”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负责落实。(八)关于“满足城镇发展需要,抓好城镇及工业园区的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后备水源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一批重点水源工程的加固扩容,建成一批城市及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分步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加快新建水源工程的规划、立项、报批、设计等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动工并在2020年前建成”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负责落实。(九)关于“以市县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扩大污水处理规模;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和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城市排水及污水收集管网,逐步实现雨污分流,鼓励中水回用,优化发展环境”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十)关于“结合旅游特色区,建设一批集旅游观光、防灾减灾、农田灌溉等功能于一体的蓄水工程,把库区湖区变成生态旅游度假区”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十一)关于“依照全面规划、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规模建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兴建中心水厂、分散供水等形式,形成以大中型集中供水工程为骨干,单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为补充的农村供水网络。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到2020年行政村实现村村通自来水”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十二)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水库移民政策,将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规划,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我市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加大后期扶持工作力度,抓好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帮助移民村发展生产项目,着力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十三)关于“划定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市、县两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十四)关于“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十五)关于“做好规划,逐步实施生活饮用水与其他生产、生活用水分网供水机制”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水务局、城乡规划局负责落实。(十六)关于“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超采区,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十七)关于“划定我市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制定地方用水标准。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快实施农田灌区节水技术改造,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十八)关于“扶持节水产业发展,支持节水关键技术和节水产品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十九)关于“安排专项资金鼓励节水减污”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关于“划定我市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强化水功能区管理,科学合理核定河流水库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入库排污总量”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一)关于“加强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定期公布水污染情况。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城乡供水水源地和水库水资源保护,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的问题,由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二)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三)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和交界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四)关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总量和增幅要大幅度提高”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二十五)关于“各级财政应足额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负责落实。(二十六)关于“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二十七)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足额筹集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水利建设。加大农村水利投入,整合涉农水利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整体效益”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二十八)关于“把水利规划经费、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经费、水功能区监测经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水利普查工作经费等全额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二十九)关于“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的问题,由市审计局会同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落实。(三十)关于“加大堤围防护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水利规费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少征、免征或挪用水利规费”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三十一)关于“水资源费按新标准足额征收到位,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落实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重点用于河道防洪工程的维修养护”的问题,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水务局、地方税务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三十二)关于“实行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有偿出让河砂资源开采权”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三十三)关于“充分发挥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市级水利建设中的投融资平台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采取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等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合理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支持利用水利项目受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的问题,由市财政局、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四)关于“发挥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委托管理等形式,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项目”、“明确水利经营管理权责,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转让(BT)等方式,吸引民资、外资参与水利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务局、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外经贸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等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五)关于“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负责落实。(三十六)关于“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管护农田水利积极性”的问题,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落实。(三十七)关于“围绕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鼓励采取项目法人招标制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继续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职能明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积极推进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八)关于“市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县、镇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力度”、“县级财政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形式对管护主体进行补助,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持续效益,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九)关于“加快经营性水务国有资产重组,发展壮大水利经济”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关于“强化乡镇水资源管理、防汛防风防旱、农田水利建设、水政监察、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按规定核定镇级水利管理机构和基层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要做到宗宗工程有人管,镇镇都有水管所,村村都有水管员”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办、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一)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农村全面推广建立‘村级水利管理协会’,充分发挥其管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作用”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二)关于“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在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农业排灌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政策”的问题,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三)关于“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水文气象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雨情水情旱情预测预报水平。抓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健全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发布制度。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推进镇村两级防汛抗旱体系建设。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办、财政局、气象局、省水文局梅州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四)关于“健全人工增雨作业机制,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的问题,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四十五)关于“加强水利科技试验站、科研示范基地建设。结合重大水利工程的实施,加强科技投入,推动水利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的引进推广。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水资源管理、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防洪抗旱指挥调度、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完善全市水利信息网络及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土保持监测系统,扩展、改造和完善水利工程信息系统、异地防汛会商视频会议系统、防汛重点部位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水利信息化引领和带动水利现代化”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六)关于“严格执行《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从严审批新建小水电建设项目。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落实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落实小水电业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运行”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落实。(四十七)关于“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健全和完善符合市情水情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体系,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制度。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加强河道水域管理,扎实做好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法制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四十八)关于“整合涉水行政执法职能,理顺水政监察队伍体制编制,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水务综合执法,市、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办、法制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九)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防汛防风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落实镇、村对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制,把水利工程管护责任制考评列入镇村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五十)关于“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切实增强水利科研、规划、勘测和设计能力”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五十一)关于“把水利干部列入市县干部培训计划,全面提升水利干部队伍素质”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落实。(五十二)关于“扶持本地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的问题,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落实。(五十三)关于“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和‘忠诚、为民、科学、务实’的新时期广东水利人精神,服务水利改革发展”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负责落实。(五十四)关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水利改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水利事业单位,按其职能核定经费。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深化水务管理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涉水执法体制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提高全民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建设,推动水利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问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工作要求(一)各有关部门、机构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二)分工任务中,属于要求负责落实的,要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属于要求研究提出落实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其他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之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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