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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三)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农村社会保险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的管理,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规定。(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贯彻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工资分配实施宏观调控。(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职业技能人才的继续教育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息、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以及工、青、妇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综合性文稿以及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的起草;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协调有关科室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行风建设和普法、执法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钩扶贫等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力资源户头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和外事、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直属单位队伍建设和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并指导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三)综合规划科。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规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人员结构调整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工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执行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四)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分配计划、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五)就业与农民工工作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规划和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六)人力资源管理科。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含人才中介机构),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指导人才流动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国(境)外、省市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市的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指导县(市、区)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和技能人才资源开发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事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和措施;办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私)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七)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八)培训教育科(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培训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承担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拟订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协调技工教育管理工作。拟订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并实施指导;拟订技工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指导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承担技工学校办学资格审核、设立申报等相关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的落实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订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承担中(初)级评委会设置、调整工作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和本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遴选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负责外国专家工作;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外国专家证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审核、发放;审核本市引进国外人才、管理项目。(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事业单位及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人力资源户头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承担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事业单位进人考试工作。(十一)工资福利科。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十二)劳动关系科。协调劳动关系;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参与审核指定的市属和中央、省属驻梅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本市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协调劳动人事监察工作和调解仲裁工作。(十三)养老与失业保险科。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政策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办法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审核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资格及领取标准;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市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规定;指导、监督农村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负责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和办法;审核失业金领取资格和给付标准;贯彻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稽核规则;贯彻实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十四)医疗与生育保险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和办法;贯彻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相关的保险费率、待遇项目与给付标准以及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组织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指导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十五)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以及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办法并提出分配计划;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初次、复查鉴定和市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十六)公务员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指导、协调公务员考试工作。四、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五、其他事项(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政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二)原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市流动人才管理办公室、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信息中心、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高级技工学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高技能实训管理中心、市交通技工学校、市就业训练中心等划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六、附则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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