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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省交给的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和社会工作的建设职责。(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双拥”工作。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抚恤优待、评残评烈、残疾军人安置、烈士褒扬和牺牲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安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和监督市级救灾款物。(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五)负责拟订全市镇(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方案及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系统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策规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和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二)计划财务科。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提出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议;承担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三)双拥工作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拥军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驻军和地方的关系,调处军民矛盾和纠纷;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工作,开展争创全省、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四)优抚安置科。承担“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军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申报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五)救灾科。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本级和指导县以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六)社会救助科。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八)区划地名科。监督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拟订镇(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方案、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拟订地名规划;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负责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和指导收养机构管理;拟订殡葬管理办法,推进殡葬改革;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申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承担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婚姻管理办法,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婚姻登记和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系统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四、人员编制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五、其他事项(一)梅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为市民政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市直属、跨县(市、区)社团和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基金会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基金会工作。其编制另行核定。(二)梅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设在市民政局。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其编制另行核定。六、附则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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