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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精神,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保障人民群众决策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体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性的制定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政府法制机构要注重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规范和监督,部门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设在本部门内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文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前行政职能清理和机构改革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告工作,在2014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本级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主体名单,并将完成情况报梅州市法制局。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工作方案、工作意见等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不在此列),不能局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及实施后评估。三、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制机构应加大程序审查力度,审查起草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经程序,对应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或社会听证而未进行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法制机构应当从制定职权、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制定主体资格,是否属于法定职权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法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是否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法制机构只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审查(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对文件草案不作修改性审查。对于文件草案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积极与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事项,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实地开展调研,组织或者会同起草单位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采用统一文书格式,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要按梅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四、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今后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明确规定有效期,确需长期执行、不能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报送时说明理由。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起草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每年一次以上定期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修改、制定、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和统一登记制度各级政府要落实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主体责任,政府办公室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承办单位负责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政府法制机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构负责向上一级政府报备。为方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查找,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对经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编号按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年终时统一公布目录。六、开展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凡发布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及时对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法制机构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论证时,应当明确提出政策解读的有关要求,并对政策解读草案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政策解读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理由、文件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等内容,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易于理解,并与规范性文件正文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上一并向社会公布。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意见》要求,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依法行政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本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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