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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定措施文件草案,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定;负责和指导全市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四)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指导城市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申报。 (五)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发展,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建设工程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除外)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建设系统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建设系统党群工作和机关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房地产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计划及建设管理范围内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机关和指导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办理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的工作。 (三)城乡建设科。 拟订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绿化、供气的资质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指导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业务统计工作。 (四)建筑管理科。 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测定和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监督执行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指导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外市施工企业进驻本市经营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直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技术交流;调处工程质量纠纷;负责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拟订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核发梅州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梅州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并指导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房地产权管理科。 负责梅州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并指导全市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梅州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房地产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指导全市房屋平面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 负责拟订梅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八)工程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并指导全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维修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九)计财科。 制订本局财务、审计规章制度;负责本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局行政经费、专项资金的预算以及其他经费的申办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本局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系统党委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党办主任),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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