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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梅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省属驻梅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县(市、区)的重大审计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保密、信访、财务、保卫以及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的组织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承办协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与法规审理科。 拟订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划、年度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承担本局审计档案、文书档案的管理和全市审计统计工作;开展有关法规咨询、法制教育,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承担有关审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内部审计的监督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有关行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科。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对市直经贸、交通、粮食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农业、林业、水务、扶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农业、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审计局实行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二)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本级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市、区)审计局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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