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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梅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最近,中央和省相继发出通知,要求2007年内要适当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现就有关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低保工作领导 这次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整标准和增加补助金额,它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工作所具有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特别是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协作,精心制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济困送暖,全面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根据省提出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助水平城市达到80元以上、农村达到40元以上的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提高20%以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提高15%以上。在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各县(市、区)城市人月均补助水平要达到80元以上、农村人月均补助水平要达到40元以上。 三、精心组织,确保低保提标任务落实 (一)要认真制定方案。这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只依靠现有的低保工作人员是难以按时完成任务。各县(市、区)要从大局出发,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项小组,并根据《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的精神和省、市要求,认真制定提高当地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工作方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二)要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地方财政低保配套资金,是确保完成省下达提标任务的关键。提标后,低保资金来源仍按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5〕48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农村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渠道解决。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按城市人月均80元、农村人月均40元的补助水平做出2007年低保资金的预算送至财政部门协调平衡,确保将所需低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三)要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必须在2007年初全面完成提高当地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任务,并要求从2006年10月起补发。各县(市、区)要根据现有保障人数足额安排低保资金,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接受社会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公正、公开、合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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