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1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08〕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梅市府办〔2006〕17号《关于印发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保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和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组成,负责全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只限于小型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一律按规定供群众随机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五条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汽车号牌竞投。已购得符合新车注册登记规定小型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竞投人。竞投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投,也可以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投。 第六条每次竞价发放的号牌范围限定为竞价发放月份之前(含当月)小汽车上牌号段,具体号段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每次提供的数量不超过全市前3个月小汽车上牌总数平均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300个号牌。 第七条竞价发放小汽车号牌的次数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月不超过1次。 第八条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由市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单位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拍卖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每3年公开招标1次。 第九条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相关工作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按规定选取用于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核定每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将有关号牌号码予以锁控。 第十一条每次竞价发放号牌,应当提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号牌号码、竞投底价和竞投人资格条件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对竞价成交的号牌,由拍卖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竞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竞得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逾期视为放弃该号牌竞得权,该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 第十三条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将每次实际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及号码,书面通报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竞得人提交《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和车辆注册登记法定资料,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十四条竞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竞价成交号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放弃已成交号牌和竞价未能成交的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若连续3次竞价发放未能成交,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公告收回号牌,并在3个工作日内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解除锁控,提供给群众随机选用。 第十五条竞价成交的号牌不得更改,不得转卖,不得转赠。 第十六条因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有关政策,致使竞得人不能按成交号牌号码办理注册登记的,由竞得人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送市公安局审核后,向竞得人退还应退的号牌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竞得人延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适当延长办牌期限。 第十七条竞价发放号牌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竞价发放号牌所得收入主要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投入等支出。 第十八条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加强对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市监察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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