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0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07〕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十五”期间,我市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9.03%,上缴地方税收占地方税收总额的22.34%,接纳了农村近1/3的富余劳动力就业,建筑业和建筑劳务输出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增长和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引导企业发展壮大 (一)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定期评选命名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凡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15亿元以上,且在市内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年施工产值达2.5亿元以上(非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施工产值达1.5亿元以上),且市内入库税金达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达到大企业(集团)标准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可享受我市大企业(集团)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其中建筑业龙头企业还可给予“一企一策”待遇。 (二)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步伐。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三)鼓励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和以商引商。企业引荐外商举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可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给予奖励。 (四)解决生产用地。凡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在办公、生产、仓储、职工集体宿舍、民工集中居住用房(民工之家、民工学校)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如企业生产厂房、仓储及附属设施安排在市、县产业转移园区,又符合产业政策的,可按市、县产业转移园区有关政策执行。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可按临时用地办理手续。 (五)鼓励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培育发展集团化、总承包企业的同时,应大力培养和发展长期稳定的专业化、小型化劳务型协作企业,逐步形成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多元经营为主的主体公司与以项目承包、施工为主的专业协作公司相结合的企业体系。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六)开通农村劳动力进入建筑业的绿色通道。清理针对农民从事建筑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解决好进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低成本生活等问题。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 (七)支持本市企业参与市内项目建设。非国有、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如采取邀请招标的,出资方可优先考虑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市内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与市外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采取合作的方式承接施工任务。在实施建筑市场开放、引进外地进梅优秀企业的同时,限制和淘汰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违法乱纪的外地企业,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八)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16层以上或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支持帮助。建设部门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金融部门可以合理设定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信贷额度。 规范对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其经营所得,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九)积极培育规模市场。凡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形成年产值超3亿元的规模市场时(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一个建筑市场),市建设、财税、人事、金融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在职权范围内提供开拓市外市场需要的帮助与支持。 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十)增加科技投入。建筑业企业要从企业留利中提取3%—5%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基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技术创新中的有功人员。 (十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凡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给予抵免。 (十二)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两年。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息化服务,新办的建筑类中介机构服务收益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十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高等院校和建设技能培训基地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建设部门应积极为企业培训人才提供便利,工程所在地政府可设立施工现场操作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基金,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施工企业按该工程施工现场操作工人中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一半人数的培训鉴定费收取,在送培时,直接划入培训鉴定机构。鼓励建筑业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学毕业生。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树立企业品牌 (十四)表彰和奖励积极创新的企业和个人。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双优工地、科技示范工程奖(不含参建)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项目经理10万元;创国家其它奖项的,奖励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5万元;创省级奖项的,奖励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1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工程奖项的建筑业企业,可将获奖成绩作为承接任务的优先条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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