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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通知(韶府办〔2012〕43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机制,持续稳定推进全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0〕244号)精神,现将市区(不含曲江)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予以公布。曲江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核查和确定辖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应采取驻点、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改装、注册登记、货运市场准入和货物装载四个关口,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机制。各可行尽美货运源头单位要切实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运装载管理。一是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场)、不出站;二是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人监督车辆按标准装载货物,同时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及车辆装载情况进行登记,按规定向交通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三是定期向质监部门申请称重设备的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四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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