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云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云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浮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云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我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省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细则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2.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本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细则。5.行政类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6.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三、岗位类别设置和总量控制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6)省行业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省行业指导意见执行。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四、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9.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市设7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岗位。(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1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1.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我市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13.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1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15.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四)特设岗位设置。1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7.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1)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2)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的;(3)其他确需设置的。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8.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四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五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六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七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八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九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2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细则和本行业指导意见、本单位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2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六、岗位设置的程序2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本行业指导意见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并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5)组织实施。七、岗位设置的审核2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2)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4)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镇(街)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24.对单位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2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22条、第23条规定申请变更:(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增减,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2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材料按照第22条、第23条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主管部门报送材料除正式的书面申请外,还应包括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2)《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三定”方案复印件;(4)管理人员或工会主席等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八、岗位聘用27.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云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和《云浮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其具体工作岗位和岗位等级。28.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2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30.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31.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32、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岗位设置及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九、其他事项3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34.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35.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36.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政府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7.本细则由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