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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的通知(阳府函〔2017〕486号)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阳江市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阳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阳江市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为明确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阳江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一、建立责任制的主要内容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本市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二、明确防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中,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还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动物疫病检测。(一)各级政府的防控工作职责1.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公共服务体系;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动物防疫工作任务,部署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的兽医队伍,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和装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畜禽扑杀补助政策,制定免疫、疫情测报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落实防控工作所需的经费;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场所),推进辖区内病死动物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组织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动物防止疫病的传播。2.镇(街道)政府。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和疫情扑灭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建立相对稳定的村级防疫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防疫知识宣传、疫情测报等工作;按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防控措施;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1.农业部门。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各项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负责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集贸交易市场、超市、个人经营以及餐饮、生产加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行为;督促家禽经营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家禽产品来源合法和可追溯;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经营、使用非集中屠宰家禽产品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3.食安办。负责协调全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组织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宣传。4.工商部门。对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督促市场落实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和零存栏制度,督促活禽经营市场落实“三分离制度”。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5.卫生部门。牵头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牵头做好H7N9流感的防控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6.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质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7.商务部门。加强市场规划建设,符合动物防疫等的要求。活禽经营市场按照建设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8.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负责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9.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10.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11.环保部门。督促活禽经营者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督促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建设落实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配合参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据职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1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13.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控及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工作。14.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方针、政策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15.监察部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疫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6.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其中,监狱、驻军等单位所属的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场所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责任制,落实防控责任;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协同工商部门严禁在市场外经营活禽。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督促活禽经营者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督促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落实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对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给予处理。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一)县(市、区)政府1.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2.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防疫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的。4.畜禽扑杀补助措施不完善,免疫、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或动物防疫经费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落实的。5.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准备不充足,延误对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6.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不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7.不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职责,造成疫病传播,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1.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3.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乡村防疫人员责任不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4.未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5.镇(街道)动物防疫工作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情况,造成工作失误的。6.不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职责,造成疫病传播,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或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2.不按规定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3.不组织开展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检疫和防疫监督措施不落实的。4.不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不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5.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而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的;或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四)有关部门1.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紧急情况处置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2.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职责,促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8月印发的《阳江市动物防疫责任制》(阳府〔20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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