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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茂名市规划区范围内(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经营性土地和私人自建住宅土地涉及改变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不包含工业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中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或出让时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土地出让合同无约定或无详细规划的,则按1.5的基准容积率执行。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发允许容积率为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控制容积率。第五条居住小区的平均容积率最高为2.5(滨海新区不超过2.0),地块最高容积率为4.5。容积率2.5(滨海新区2.0)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2.5(滨海新区2.0)以上的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要逐步采用分级递增方式收取土地差价。商住、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标准为:多层<30%;中高层、高层<25%;小区绿地率>40%。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发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第七条城乡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的审核报批工作。(二)国土部门根据批准增加容积率文件,核定补交土地差价金额,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负责征收土地补交差价及缴入地方国库工作,向被征收单位出具征收凭证。(三)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补交差价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按如下程序审批:(一)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批准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允许容积率范围内予以核定。(二)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因地块条件变化或项目设计技术方面等因素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修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批准后,在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允许容积率范围内予以核定。第九条增加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差价,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核收,按如下方法计算: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补地价=超容面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第十条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补交土地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第十一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须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实际测定的容积率超出原核定容积率的,增加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差价。增加部分超出上述合理误差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外,增加部分还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一倍以上补交土地差价,否则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第十三条电白县辖区内增加容积率补土地差价的收费,归电白县财政所有。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超过,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高州、化州、信宜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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