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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茂名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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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1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茂名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基本内容和学校常规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㈠宣传贯彻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依法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㈡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㈢指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㈣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㈤管理、监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㈥受委托对因语言文字的歧义、误解引起纠纷提出鉴别意见;㈦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教育、人事、民政、工商、质量技监、城管、公安、交通、建设、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并配合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市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第八条除特殊情况外,任何组织不得限定以方言或者外国语言文字为惟一的工作用语、用字。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话:㈠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㈣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铁路、城市交通、邮政、电信、保险、餐饮、娱乐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基本服务用语;㈤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第十条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㈠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㈡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㈢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㈣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㈤各类电子屏幕用字;㈥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㈦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㈧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㈨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㈩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十一)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㈠文物、古迹;㈡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㈢姓氏中的异体字;㈣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㈤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㈥已注册的商标;㈦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㈧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㈨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㈩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者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㈡地方戏剧、曲艺、影视作品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㈢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广播电视播音确需使用方言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播放;电视播放的,还应当加配规范汉字字幕。第十三条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础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其中,汉字翻译成英文的应当符合英文译名使用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种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市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文化语言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茂名军分区,茂名武警支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市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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