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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江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阳府函〔2018〕484号)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政策文号:阳府函〔2018〕48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政府粤府函〔2018〕187号文件规定的第四类执行,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8.1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二、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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