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韶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1]7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政策文号:韶府[201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10元/月、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60元/月,统一调整为85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二)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9元/小时、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4元/小时,统一调整到不低于8.3元/小时。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韶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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