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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行政复议庭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府办〔2018〕9号)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行政复议庭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七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0日阳江市行政复议庭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复议庭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开庭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外,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第四条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审理,但行政复议机构经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即能对案件主要事实予以认定的,如发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等,可以不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一)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的;(二)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提出行政复议的;(三)社会热点、难点及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四)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对本辖区内的依法行政或审查同类复议案件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其他重大、复杂、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在其所在地进行,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第六条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由其中1名担任庭审主持人。行政复议庭可另设书记员1名。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年以上。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七条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一般在案件庭审前书面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庭审后知道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庭审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庭审主持人以外的行政复议人员回避的,由庭审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庭审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庭审主持人的,由行政复议机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按前款规定作出决定。第九条庭审由庭审主持人组织和主持,庭审主持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庭审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庭审;(三)通知庭审参加人参加庭审;(四)向庭审参加人提问;(五)维持庭审秩序;(六)其他应当由庭审主持人履行的职责。第十条行政复议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一)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二)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等。第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行政复议庭审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应当在庭审前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的能力明显不足,经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同意,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第十二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申请人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庭审,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庭审。第十三条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举证职责,积极出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被申请人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前款所指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承办人。行政复议机构通知被申请人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的,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庭审,不得只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负责被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庭审。第十四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允许公民旁听。行政复议机构可根据庭审场所等情况确定旁听人员数量,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参加。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经庭审主持人许可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行政复议庭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人。第十六条进入行政复议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第十七条除经行政复议机构许可,需要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行政复议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标语、条幅、传单;(五)其他可能危害行政复议庭安全或者妨害庭审秩序的物品。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5日前通知庭审参加人,并将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副本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决定合并开庭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决定合并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庭审;(二)申请回避;(三)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四)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五)最后陈述的权利;(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庭审主持人主持下进行调解;(七)庭审结束后,核实庭审笔录,对表达不准确的用语提出修改或补正;(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庭审参加人在庭审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二)如实回答有关提问;(三)未经庭审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庭;(四)遵守庭审纪律;(五)服从庭审主持人的安排。第二十二条庭审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庭审主持人的指挥,遵守以下纪律:(一)未经庭审主持人同意不得发言、提问;(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三)不得鼓掌、喧哗;(四)手机应关闭或调在静音状态;(五)不得拨打或者接听电话;(六)不得吸烟或者随意走动;(七)不得有其他危害庭审安全或者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庭审主持人对违反庭审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庭审会场;对扰乱庭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行政复议庭审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庭审权利,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行政复议庭审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庭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二)宣布案由和庭审纪律;(三)介绍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四)宣布庭审开始;(五)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陈述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六)被申请人答复;(七)第三人陈述意见;(八)出示证据或由证人出庭作证、进行质证,庭审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事实向庭审参加人询问和核实;(九)进行辩论;(十)最后陈述;(十一)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组织调解;(十二)宣布庭审结束。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庭审主持人可以中止庭审:(一)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庭审主持人回避的;(二)庭审参加人、旁听人员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三)其他需中止庭审的情形。中止庭审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第二十六条庭审参加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虚假证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行政复议机构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列明证据清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庭审主持人同意,被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庭审时补充有关证据:(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时未能提供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第二十八条庭审结束后,庭审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庭审参加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卷。行政复议庭审笔录和庭审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开庭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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