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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阳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民政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三)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扩大党在新社会组织覆盖面。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烈士报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五)负责县(市、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二)计划财务科。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三)优抚安置科。承担“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呈报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四)双拥科。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及争创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市、区)活动;组织、协调、实施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协调驻军和地方关系;指导、协调军地双方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教育;督促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各项政策措施;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五)救灾救济科。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承担婚姻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七)区划地名科。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市老龄工作办公室)。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工作;承担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九)民间组织管理科。拟定我市民间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工委的日常工作。四、人员编制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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