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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积极引进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二)推广农业单项或综合增产技术措施,获得显著效果,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的;(三)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产品进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值,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四)开展农业技术承包,获得大面积增产,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五)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中有所改进、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七)在推广农业技术的组织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的。第三条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30个项目,其中一等奖3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21个。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10000元,二等奖奖金为8000元,三等奖奖金为5000元。具体评奖标准由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市设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农业技术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负责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奖励资金管理与奖励活动的日常工作。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务局、气象局分别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奖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负责本行业申报项目的收集和初评工作。第六条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程序:(一)市直所属单位凡符合条件评奖的,按行业分别向市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申报;(二)各县(市、区)符合条件评奖的,先送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市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报县(市、区)农业局备案。市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务、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评审组根据评奖标准对本行业申报项目进行初评,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第七条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由市评委会办公室通知。第八条凡获得市、省、部级以上(含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丰收奖”、“星火奖”等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第九条市评委会评出拟授予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名单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对拟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交实名书面异议书;逾期提交书面异议书的,不再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行授奖;有异议的,市评委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异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调查结束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市评委会裁决异议成立的,取消被异议项目的受奖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时间,决定在本年度受奖或下一年度受奖。第十条获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事迹记入获奖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申请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1991年批准发布的《茂名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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