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三旧”改造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4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0〕4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三旧”改造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茂名市“三旧”改造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实施细则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以及《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才能申请自行改造;若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使用权人,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联合申请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及相应房产转让合同(须经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审核),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或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后申请自行改造。以上“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申请自行开发改造并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旧”改造项目自行开发国有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具体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二、出让程序(一)申请。1、前提条件。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必须先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归宗登记,程序如下:(1)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凭土地、房产收购合同由城乡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后,分别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2)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归宗登记,补缴出让价格,如涉及的地块使用年限不一致的,则按其中地块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或法律规定该用途最高使用年限进行设定,并按设定的年限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分散土地归宗参照《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属于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直接申请。2、提交资料。以“三旧”改造项目单位为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供收购变更后的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集体土地转国有改造的需提供转用批文);(6)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实测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一式四份);(7)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和规划条件(其中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8)县(市、区)以上“三旧”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茂府办〔2010〕14号文件要求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9)自行改造方案(按照茂府办〔2010〕14号文件要求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10)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特别注明份数的除外)。(二)受理。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收件单》出具回执。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申请,说明原因,不予受理。(三)审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若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的,作退件处理。(四)地价评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对拟协议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地价评估报告。(五)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标定地价和委托评估结果,以两者最高价款确定为应缴地价款。如果情况特殊,决定不采用两个价款的最高者作为出让地价款的,需进行会审,由会审小组集体决策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土地出让金额,依据规划条件和改造项目单位的自行改造方案等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出让合同。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省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六)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具体协议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七)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改造项目单位签订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转送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土地级别、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八)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九)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土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协议出让方案;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三、办理时限自资料齐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地价评估和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时间。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三旧”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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