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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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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 政策文号:江府函〔202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为继续贯彻落实好上级工作部署,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我市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决定延长《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7〕200号)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遇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文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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